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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2021年)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2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参保方式自愿选择的原则;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1月1日以来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及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调整分配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调整分配的,以实际失地的村民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安置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已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城镇小集体职工;

(四)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调整分配土地,没有实际失地的小组村民;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参保对象的资格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被征地农民凭真实有效的《征地协议》、土地承包权证和户口本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请,同时填写《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二)村级讨论公示。村民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对所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讨论,通过后在本村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填写《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见附件2),盖章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申报表》和《花名册》进行会审联签,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章,填写《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

(四)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申报表》、《花名册》及《汇总表》统一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征拆办联审会签后,返回村组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以经县级审批的《花名册》和《汇总表》为依据,同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对象数据库。

第三章  参保流程和参保方式

第六条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表》;

(二)参保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呈报主体,负责收集、汇总参保所需资料,并以乡镇为单位,将参保所需资料分险种提交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社保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初核实上一年度缴费情况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提供《安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明细表》。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被征地农民先行全额缴费,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局申请后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享受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局直接划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基金专户,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并入被征地农民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 补贴办法

第九条  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8年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在县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支付。

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以“一户一基”安置的农户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8年(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征地的,以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确认的时间作为基准值确定缴费补贴基数)。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其缴费基数也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但政府只按60%为基数进行补贴,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不符合参保条件或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参保缴费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在缴费年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依政策参保后,政府按规定的补贴年限和标准对其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的具体办法是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被征地农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至本办法出台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保的死亡人员全额补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保的死亡人员按应享受的补贴年限进行补贴)。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上述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即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原已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同样可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其缴费补贴可用于补贴征地后的继续参保;达到退休年龄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其缴费补贴可发放给其本人。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不得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标准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收费公路除外)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6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本《办法》出台后新发生的征地,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从土地出让收入、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及时进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成立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监察委、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征拆办、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负责确认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预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征收土地历史资料,对全县土地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指导乡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情况,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负责指导乡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申请对象户籍和年龄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乡镇派出所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县征拆办负责提供单位成立以来实施的征地相关数据和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监察委负责加强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定期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审计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流失的,责令其追回流失的资金,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以非法手段套取政府缴费补贴、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费用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9日起施行,原《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9〕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本法执行。

附件:1.《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申报表》

2.《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花名册》

3.《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认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