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农村住房风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2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农村住房风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益阳市农村住房风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风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村〔2021〕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土地上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的风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做好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农村住房风貌管理遵循“尊重村民意愿、传承历史文化、协调绿色发展、彰显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共建美丽家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村民住房建设保持建筑风格与地方风貌协调统一,充分体现益阳地域传统特色。
第七条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并重,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保留和传承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优秀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相关规划管控,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应尊重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脉络,依托固有山水基调与原生地形地貌,保持依山就势、随意赋形的乡村风貌,将农村住房风貌与山水田园风貌作为整体进行保护与塑造,在尽量保留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科学改造。通过场景建设的有机融合,促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与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目标协调发展。
第九条 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应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打造立足乡土文化、富有地域特色、承载田园乡愁、体现现代文明的升级版,塑造山区更具山清水秀、丘陵区更具山环水绕、湖区更具水乡风韵的区域特色村庄风貌。
第三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条 尊重农村风貌现有格局,坚持规划引领,协调与延续乡村现状肌理,处理好规划与建筑设计新旧衔接。
充分利用地形地貌与场地环境资源,避开地质、洪涝等灾害区域,采取沿河、沿山等结合等高线布局的形式,避免大挖大填等破坏空间场景识别性的建设方式。
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采用多样化的组织方式,避免阵列式单调布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要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坚持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合理集中布置生产生活附属建筑,坚持人畜分离、生产生活分离。
建筑体量、风格、色彩、轮廓等要与乡村整体风貌相协调,完善乡村基础配套设施,增加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
保护村庄传统巷道走向、山水格局、村庄肌理、空间布局等,延续乡村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与修缮乡村古道、古街古巷、古宅古院、古寺古祠、古树名木、古桥古井、古碑、古墓葬、古遗址等历史建筑(构筑)物和环境要素。
对乡村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整治修缮,确需调整功能布局与内部格局的,应在基本保持原有形式与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进行,装饰内容应体现当地民俗文化及历史传承,避免盲目模仿外地建筑或过度装饰。
第十二条 人文景观塑造坚持与乡村环境整体相协调。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符合当地不同区域风貌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以下简称“示范图集”),免费供村民选择,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同时将农村住房风貌管理要求纳入乡村工匠培训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示范图集”的宣传、推广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申请时,应将风貌管理规定纳入审批内容,引导村民在“示范图集”中选择符合当地风貌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建房村民不选用“示范图集”设计方案的,应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设计的图纸。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将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村民公约内容,引导村民按照“示范图集”和当地住房风格进行施工建设。落实日常巡查、报告工作,并建立巡查监督工作台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村民投诉、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劝导影响农村住房风貌的建设行为。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建立和完善农村住房风貌管理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得到有效提升。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开展公益性的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宣传,对破坏农村住房风貌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住房风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违反本暂行办法,影响农村住房风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