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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政发〔20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区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并已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2.区县(市)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片划分表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